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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很好奇為什麼法律要有追朔期限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國王的工藤新一    時間: 2021-8-27 04:57 PM     標題: 很好奇為什麼法律要有追朔期限

前幾天聽到一個34年前發生的事情
有一個男子,因為不滿某酒店的女服務生跟他分手,就惡意縱火,導致26人死亡
其中,有一個兇嫌,逃亡25年,在追朔期前10天被抓到
不過我很好奇,為什麼法律要有追朔期
如果今天,兇嫌躲的很好
過了追朔期才被抓到
那麼兇嫌背負26條人命是不是不用被判刑了
所以很好奇法律為什麼有追朔期


作者: testonly4    時間: 2021-8-27 05:11 PM

問題很好,但是你的問題GOOGLE就有解答了,多此一問......
作者: g0c209    時間: 2021-8-27 05:35 PM

本帖最後由 g0c209 於 2021-8-27 05:37 PM 編輯

因為考量到案件有延遲進展的問題

假如兇手殺人之後,警方一直找不到兇手,進而導致案件膠著在那裡,同時也把警力卡在那裏
是相當浪費人力的
備註:如果兇手自殺了或被他殺,但因為警方認定兇手已經身亡,那也算案件完結

追溯期通常都是有鎖定兇手,但兇手一直抓不到人
甚至是警方根本就還沒鎖定犯人是誰


而且一個事件也會因為過了太久,相關的證人可能都死亡了或是對當初是事情有些遺忘
這樣都也會導致案情很難進展下去

因此會設立一個追溯期,也等於是告訴警方,如果這段時間還是查不出來,那就放棄吧

另外,對於被害者的家屬而言
可能已經過了那麼多年,心中傷痛已經撫平,也就不必要特地揭開家屬心中的痛,再去影響家屬的生活


作者: shiao963    時間: 2021-8-27 05:49 PM

我也是覺得很怪
就算過了100年
抓到了也是要判死刑才對
作者: orzo701    時間: 2021-8-27 05:58 PM

為了減低警員的人力

讓他們可以去調查更有機會破案的 案件
作者: ivan2260    時間: 2021-8-27 06:06 PM

權利行使是有時效性的,罹於時效就視同放棄權利
作者: proket    時間: 2021-8-27 06:38 PM

因為二十年真的是很久的時間,比較不合理的是外國人犯罪逃往國外就沒辦法
作者: ilovekml    時間: 2021-8-27 10:28 PM

本帖最後由 ilovekml 於 2021-8-27 10:28 PM 編輯

因為要讓正義得以伸張吧,不能讓犯罪者消遙法外
作者: banco2716    時間: 2021-8-27 10:58 PM

不知道,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吧
作者: w730102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2:04 AM

雖然不合理
但是時效的設立有它在行政效能的功能性
但對於投機者來說卻是存在著法律漏洞
應該重新修訂
對於一些罪大惡極的罪應該拉長追訴期或是訂為無追訴期
作者: dvd73811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2:29 AM

這就要問政府囉這不知道為什麼
作者: custom32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2:41 AM

難道是因為宿命論的關系?不清楚哦。
作者: needfood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2:51 AM

追朔期大部份都是無法追查了
查不出結果
才設立追朔期吧
但我覺得台灣的法律應該更嚴格
作者: minipull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2:51 AM

資源浪費嗎? 不過有些犯罪不應該設追訴期,要永久有效比較合理
作者: alphadick    時間: 2021-8-28 01:28 AM

我覺得這是應該的讓法律更公平
作者: king515151    時間: 2021-8-28 01:31 AM

上谷歌查看看吧!我相信會有答案的
作者: zgc9958    時間: 2021-8-28 07:26 AM

不知道也改變不了什麼。
作者: janet104127    時間: 2021-8-28 09:45 AM

沒仔細查此規定考量~但自己覺得~案件超過一定年限~犯罪者也不一定在世~或者追溯困難
作者: 擎天塔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0:09 AM

因為犯罪當下並不一定會被抓到所以才會追朔~不過在資源有限情況下才會定出不同犯罪行為有不同的追朔時間~那為何會有這樣的時間~那是由各方所謂專業人士討論訂出的~所以時間不是絕對還可以改變只是變多變少而已
作者: aajacky86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0:16 AM

但是對受害者家屬來說是無期限的,就算過了追溯期,法律無法制裁,受害者家屬還是有資格制裁的
作者: hrghr222    時間: 2021-8-28 03:54 PM

這麼說來的話應該也是蠻怪的
作者: yeu6393    時間: 2021-8-28 05:44 PM

hrghr222 發表於 2021-8-28 03:54 PM
這麼說來的話應該也是蠻怪的

沒有什麼好奇怪的,警察也都是人,如果沒有法定追溯期,案件越積越多,警察要怎去辦理,其他的案子,豈不給忙死,再著警察也得,升官吃飯的,案件積累太多,這還要不要混了?

話雖然說糙了點,對受害家屬,也不甚公平,可現實就是如此,我家族就有2人,是幹警察的,還都是局長,跟分局長,像是警察會吃案,或撤案消案,也是可以理解的,不然要怎升官勒?
作者: 呆呆呆的我    時間: 2021-8-28 11:18 PM

說真的我和大大一樣的疑惑
作者: people仔    時間: 2021-9-2 09:58 PM

原因大概有2個
第1,叫警員不要再浪費時間,處理其他問題。
這很容易理解的,可以節省資源拯救其他人,畢竟人命是有價的。但我又想,其實可以過了一段時間後叫警員就不用努力,但如果之後發現犯人,如50年後剛好證實了犯人,也應該捉了他。所以我找了一些法律專家的意見,所以實際上更重要的是原因2。

現代法律是以改造為目的,不是懲罰,簡單來說就是把殺人犯變得不再想殺人。如果一個犯人努力了逃亡20年,逃亡時已經對他精神造成嚴重壓迫,也嚴重影響他的人生,他不能獨自申請公共服務,也不能很輕鬆地到附近的便利店買流面,正規工作更不用說,所以這20年理論上,犯人也在受懲罰,只是不是在牢中受罰,而是在社會受罰,而且可能他根本不用坐20年牢獄。
如果這20年內犯人沒有再犯案,例如為了生存而偷竊,代表了犯人已經成功被改造為不會再犯罪的人。至於受害者家屬心情,可能10年後他們早就習慣了失去親人,對他們精神傷害較少。
而且20年後,被社會改造的犯人可以重新投入工作,令社會獲得1個勞動力。社會最重要的是勞動人口,而不是正義之類的狗屁東西。

不過我又想到一個問題,富二代可以直接潛逃到外國,過著優質的Neet生活,20年後潛逃回國,變成一個清白的人。
所以我覺得越有錢的人,追訴期應該更長,社會地位更高的人應該受到更嚴厲的懲罰。但我不找到相關的,討論富人應否被刑罰歧視的討論。
作者: youngs2829    時間: 2024-5-8 10:55 PM

的確是人力考量,案件成立就有負責員警,沒破案就只能掛著,一旦有線索有舉報就得重啟案件人員調度再次調查追蹤,所以設期限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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