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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信箱事件
http://truth.bahamut.com.tw/s01/201301/2edcc283147ebf585c653ad44cbd6f8e.JPG代貼的:
這是某位大大提出來的物證, 雖然說是證據, 含糊卻點很多, 稱不上鐵證。
假如A開分身去洗人信箱, B被誣賴成兇手, 在完全不知情下, B應該沒辦法解釋為自己脫罪的!也沒有證據為自己脫罪, 只能交給官方幫忙處理了。
是非公道... 有關心這事件跟當事者自行判斷了, 言盡。
PS為了原圖模樣, 防起疑, 就不遮蔽ID部分了, 畢竟也是被事件波及得當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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